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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水学院艺术系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嘉兴市秀水学院艺术系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各专业中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学校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培训鉴定处负责,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培训鉴定处与学校两个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合署办公。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培训鉴定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建设工作,审核各系(部)学生技能鉴定时间安排;
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5.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
6.按照国家或省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7.向市人社部门书面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8.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9.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四条  培训鉴定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省、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和管理能力的领导及管理人员;
2.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并配备用于管理的计算机;
3.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鉴定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能够提供操作技能鉴定所需要的原材料;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6.有具体、明确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培训鉴定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制定鉴定计划,并及时报上级主管机关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面向社会组织的鉴定,则提前公示。
第七条  培训鉴定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受理学生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者进行资格审查,收取鉴定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将考生信息报上级主管机关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八条  培训鉴定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做好鉴定准备工作。包括:安排考场、考位和考务人员;编制准考证;通知考生考试时间和注意事项;根据鉴定等级配备鉴定需要的设备、场地、考评人员、监考员;做好试卷的领取、交接、保密工作。
第九条  考生参加知识考试和技能考试必须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以及准考证,提前15分钟入场。考前监考入须核验考生证件、人数、宣读考场规则,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
考评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操作考核程序和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职业操作技能考核,须检查安全保障措施;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负责维持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予以警告,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令其退离考场并做好考场记录;鉴定中心派专人到考试、考核现场,对考生情况和监考、考评、考务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成绩与档案管理
第十条  考评人员评定的成绩必须经考评组确认后,集体签名,方可生效。考试的成绩统计和登记由鉴定所专人,签字负责,考生成绩汇总表由考评组长签字有效。
第十一条  鉴定结果在技能考核结束后,十五天之内由鉴定所通知考生。考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查询,市技能鉴定中心应在接到查询申请2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考生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其单项成绩予以保留(有效期按规定执行),考生在有效期内可向原实施鉴定所申请补考。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对试卷、可保存工件,及有关表格、资料须按规定保存一定的年限;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核发证书花名册须长久保存。鉴定所(站)编号、考评人员编号、考生准考证号、职业资格证书编号采用国家统一编码规则。
第六章 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考生知识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合格,由职业技能鉴定所向上级主管机关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应证书,发放给考生并做好发放记录。
第十五条  证书的填写、印鉴及编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将证书遗失后,可向原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后,再予补发,证书编码使用原证书编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培训鉴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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