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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暂行办法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教师授课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使我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下简称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质量评价的指导思想
 1.通过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面动态的检查和评价,促进教师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环节,更好地发挥潜力,不断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工作,提高课堂讲授水平和教学质量,确保课程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
2.为教学管理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学校教学现状提供信息,以促进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以调动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教学质量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
二、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与方式
 1.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承担我校课程教学的教师。重点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起关键作用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发展必修课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2.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为领导干部评价、教学督导与同行专家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领导干部评价主要是从加强与改进管理工作的角度对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教学督导与同行专家的评价以评价教师的教学态度、业务能力与教学水平为主;学生的评价以评价教师的工作态度和讲课水平为主。
3.学校教务处和学院定期组织教学基本文件检查,对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计划表、学生作业、试卷的命题质量和阅卷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价。
4.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
三、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1.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2.教学质量评价成绩由领导干部评价、教学督导与同行专家评价、学生评价和教学资料检查评价四部分组成。
(1)学生评价
学生评教每学期集中安排1—2次。各系部应按教务处的统一安排组织本系部全体学生进行评教。
(2)教学督导与同行专家评价
学校聘请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成立学校教学督导组。学校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委员每学期对学校所开设的每门课程随堂听课2学时以上,填写“听课记录表”。
学校利用“三级展示”活动每学期组织教师相互听课,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
(3)领导干部评价
各级领导干部(含教学管理人员)应按学校规定,深入本科教学课堂听课,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作出公正、准确的评价,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
(4)教学资料检查评价
教案(含教学设计、讲义、多媒体课件)、作业(实验报告)批阅记录、答疑记录、学生成绩册、试卷分析等教学资料,是检测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学校组织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对所开课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检查评定。
3.教学质量评价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合格(70—79)、不合格(69分以下)。
4.教师年度考核教学质量评价各部分构成比例分别是:学生评教占60%,学校教学督导与同行专家评教、领导干部评教占20%,教学资料检查评定占20%。
5.教师晋升职称教学质量考核各部分构成比例分别是:学生评教占40%,系部领导、教学督导组评教(含教学资料检查评定)占40%,学校教学督导委员和教学主管部门评教占20%。
四、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意见的处理
 1.评价结果于每个学期末由教务处汇总,在不同层面和不同范围内公布。任课教师也可通过评教系统查阅本人的评价结果。
2.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教学项目申报、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等资格审查和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3.各学校应认真分析学生评教的结果,特别是要针对学生的评教意见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对于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教师,应进行个别谈话,督促其改进与提高,如果在第二次评价中,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仍无明显改进,应在学校内进行公开通报,并责成该任课教师进行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通报,暂停授课资格,并责成任课教师脱离教学岗位进行学习整改。整改期满,由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根据整改情况审定其是否恢复教学岗位或转岗应聘其他岗位等。
五、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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